重庆川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午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川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龙远兵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执7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午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仕勇,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川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远兵,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龙远兵,男。
本院在执行重庆午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川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龙远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7)渝0107民初6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川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龙远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午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川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龙远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重庆川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龙远兵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其义务。执行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未能执行到款物。截止2019年5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21776元及利息、补偿款20000元、诉讼费用3000元,承担执行费652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粟伯春
审判员  苟涛邦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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