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0民初688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飞,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应蒞,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携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工业园区水天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868809217。
法定代表人:潘明江。
被告:重庆川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70号1幢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龙远兵,
原告***与被告***、***、重庆携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川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2元,减半收取计2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伍永威
人民陪审员  李文龙
人民陪审员  曾庆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红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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