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营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恢3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东营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园商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2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905XXXX960账户存款15125.00元(实际控制788.61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