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营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恢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东营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园商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本院调查的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东营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905XXXX960账户存款15125.00元(实际控制788.61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