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23民初3795号
原告:东营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园商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魏永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景法,男,45岁,汉族。
被告:***,男,35岁,汉族。
原告东营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成景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东营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营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东营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常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