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603执454号之五

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03民初198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19)辽0603民初198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