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03执406号之五
被执行人: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沿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锦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940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占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廉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