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03执4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

被执行人: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辽0603民初19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10000并承担本案保全费、诉、执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辽0603民初19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连旭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