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03执4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
被执行人: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辽0603民初19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10000并承担本案保全费、诉、执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辽0603民初19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连旭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