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03执40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沿江开发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辽0603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1732元;案件受理费2578元、保全费1805元,合计4383元,由被执行人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229407元(包括货款221732元、案件受理费2578元、保全费1805元、执行费3292元)。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已经完成,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㈠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辽0603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陶占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华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