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03财保7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于洋洋,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和质保金19179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和质保金191790元。
如处分查封、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