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辽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03执406号之四 被执行人:辽***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沿江开发区C区26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锦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廉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