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宏达水电建筑工程队

花垣县自然资源局与花垣县宏达水电建筑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民终1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花垣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石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成军,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垣县宏达水电建筑工程队。
负责人:孟昭喜,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丽、余永昌,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花垣县自然资源局与被上诉人花垣县宏达水电建筑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花垣县自然资源局不服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4民初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询问、阅卷等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4民初2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花垣县自然资源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光福
审判员  杨安寿
审判员  曾浩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一剑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