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水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水市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81民初2231号
原告:广水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军,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广水市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双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水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水市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8年7月30日受理后,原告广水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广水市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水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水市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08元。
审判员万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