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破申1号
申请人: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生态园区独树路。
法定代表人:黄运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水根、郑培峰,浙江国大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白鹤村。
法定代表人:戎安春。
2016年10月20日,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以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大富房地产公司于1993年8月25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700万美元。该公司已于2013年10月28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且大量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未能清偿。依据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富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对大富房地产公司享有相应债权。
本院认为:大富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破产原因具备,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大富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对该公司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综上,本院对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施迎华
审 判 员  程雪原
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