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1501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道墟振兴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上虞区道墟街道积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58258675。
投资人:宣小兔。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根,绍兴市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龙湖大厦(平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3004818D。
法定代表人:鲁照兴。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道墟振兴新型墙体材料厂诉被告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绍兴市上虞区道墟振兴新型墙体材料厂撤诉。
审 判 员 蒋校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颖
书 记 员 沈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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