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与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生态园区独树路,组织机构代码1430048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县城大奇山路10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6827-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与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调查,查明本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47件,申请执行总标的约1.5亿元。根据本院(2014)杭桐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7160818.72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及利息(其中6618799.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542019.5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7756.25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宣告破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建安
审判员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罗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