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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绍兴诸暨市东三环路与东三路交叉口地块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且在执法人员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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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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