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飞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飞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飞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飞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3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县民初字第04863-2号
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杭州飞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
法定代表人章飞,总经理。
被告章飞。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飞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该案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643元,减半收取37821.5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