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昌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亿华建筑器材租赁部、陕西安康昌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财保132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亿华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村横塘组三环线边(柳伟私房)。
经营者:史秀恋,女,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燕,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陈中顺。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亿华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0年9月14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3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603110404602020000197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亿华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3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69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亿华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军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钰
代理书记员  李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