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26执恢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顺
被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中顺
本院在执行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6民督4号支付令,于2019年6月19日(2019)陕0926执1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04647元。现因被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利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未支付建设工程款的扣留、提取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