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昌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康昌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26执异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中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顺。
在本院执行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平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6执恢57号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该公司的权利,且系其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柳金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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