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昌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安康昌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26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顺
被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6民督4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欠款本金1081613元并支付2018年5月15日之前利息260107元,2018年5月15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交纳执行费158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8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926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