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昌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安康昌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926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陈家坝老汽车站院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6MA70J12252。
法定代表人:吴顺
委托代理人:柯文娜,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160。
法定代表人:陈忠顺
委托代理人:赖全义
本院受理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6民督4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欠款本金1520000元并支付2018年5月15日之前利息260107元,2018年5月15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交纳案件受理费6940元、执行费176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线上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存款404647元,于2019年6月21日线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存款58280.70元,合计462927.7元。2019年6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对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银行存款462927元,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同意扣除被执行人应交纳的诉讼费6940元、执行费17600元,下余438387元划入申请执行人公司账户;
二、余款由被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
  2019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且该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将438387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诉讼费6940元、执行费176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926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 雁
审 判 员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吴泓钧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汪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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