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8)陕0926民督4号
申请人: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法定代表人:吴顺
委托代理人:吴明亮
被申请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顺
委托代理人:赖全义
申请人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称:2014年5月8日,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签订《钢材供货合同》和《钢筋加工劳务承包合同》,用于建设平利县妇幼计划生育服务综合楼工程,工程于2016年主体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被申请人欠申请人人民币贰佰壹拾贰万元整(小写金额2120000.00元),于2017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公司派代理人赖全义给申请人公司代理人吴明亮出具等额的借条,承诺于2017年12月9日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但被申请人只于2017年12月8日还款壹拾万元整;2018年2月9日还款壹拾万元整;2018年2月11日还款肆拾万元整,剩余欠款本金为壹佰伍拾贰万元整(小写金额1520000元整)。其中累计产生利息如下: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本金为212万元所产生利息84800元;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2月9日本金为202万元所产生的利息为80800元;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11日本金为192万元所产生利息为1280元;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5月15日本金为152万元所产生利息为93227元;截止到2018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欠到申请人本金加利息共计壹佰柒拾捌万零壹佰零柒元(1780107.00元)。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所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依法向平利县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1、向被申请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指令,督促被申请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壹佰伍拾贰万元整(1520000元)2、向被申请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指令,督促被申请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欠款利息贰拾陆万零壹佰零柒元(260107元)注明:此欠款利息产生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按照实际欠款为本金月利率2分计算。3、向被申请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指令,督促被申请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欠款的利息算至欠款还清之日。4、本次申请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康市顺旺工贸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520000元并支付2018年5月15日之前利息260107元(2018年5月15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申请费694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国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向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