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02执保279号
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存:
申请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存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2)陕0902民初361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相关等价值财产3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申请人***、陈存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确认后对被申请人***、陈存名银行卡账户进行限额冻结30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02执保2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9月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