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9454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亿华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村横塘组三环线边(柳伟私房)
经营者:史秀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燕,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陈中顺。
被告:***,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亿华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后,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亿华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0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亿华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亿华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亿华建筑器材租赁部承担。
审判员 吴贵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梦洁
书记员贺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