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924执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康昌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紫阳巨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紫阳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康昌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紫阳巨石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紫阳巨石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金融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紫阳巨石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678××××93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19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