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622执恢37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嵇康路与政通路交叉口西北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0497988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6624287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林县西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033070479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西林县西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皖1622执恢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