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市港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长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84民初2073号
原告:襄阳市港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大道特1号汉江国际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8268897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襄阳市港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长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上南路4194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761055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铁牛,男,上海长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襄阳市港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襄阳市港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港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市港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13元,减半收取计4506.5元,由襄阳市港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曾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