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长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72民初1746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上海长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4194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长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水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忻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