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华荣纸业有限公司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龙海市益源废物利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执1505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
负责人:林渊培,行长。
被执行人:龙海市益源废物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华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
法定代表人:庄思雄,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益源废物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柯文托,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庄思雄,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于2021年3月19日以本院在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闽0681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海市益源废物利用有限公司、漳州华荣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益源废物利用有限公司、柯文托、***、庄思雄支付2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和被执行人龙海市益源废物利用有限公司、漳州华荣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益源废物利用有限公司、柯文托、***、庄思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银行、交管、房管、土地、工商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足额的存款、交通工具、房产、土地、股权、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赫频
审判员  郑贤德
审判员  连杭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俊杰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