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西滨镇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漳州**纸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终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崇德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7541382D。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西滨镇废品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滨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05232901E。
法定代表人:**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角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79635762A。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耐,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西滨镇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漳州**纸业有限公司、**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13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