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泽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4月28日生,汉族,泽州县大箕镇人,农民。
被执行人山西省晋城南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管理段段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泽州县人民法院(2013)泽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判决内容为:山西省晋城南公路管理段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192.04元。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省晋城南公路管理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山西省晋城南公路管理段已履行了相关执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泽州县人民法院(2013)泽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山西省晋城南公路管理段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岳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