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郑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普桥村西、平日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2020)鲁078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