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异3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诸城市汇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办事处钢材市场A区8排8号。
法定代表人:魏清利,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苗再运,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普桥村西、平日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人诸城市汇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苗再运、被执行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鲁0782执异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异议人诸城市汇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诸城市龙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应优先偿付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鲁07执复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2执异90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该案发回本院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诸城市汇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案件执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诸城市汇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明
审判员 王 志
审判员 何兆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