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财保54号
申请人:***,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普桥村西、平日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