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281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2号。
负责人:李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峰,男,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普桥村西、平日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诸城市奥镇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东行寺村。
法定代表人:邵鸿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诸城市彤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石泉村。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世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桂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学军,男,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王英,女,195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依据(2019)鲁0782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奥镇隆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彤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华世通新材料有限公司、王学军、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3373934.39元,已实现债权408466元。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8月20日、2022年5月17日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
2、已到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已对查询到的登记在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诸国用(2005)第0××9号土地、诸国用(2013)第0××4号、0××5号土地、诸城市房权证密州街道私字第0×**号、0××6号、0××4号房产;登记在诸城市彤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2017)诸城市不动产权第0××4号不动产办理了查封手续;经查,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诸国用(2005)第0××9号土地;诸国用(2013)第0××4号、0××5号土地、诸城市房权证密州街道私字第0×**号、0××6号、0××4号房产有银行抵押贷款7800000元未还,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进行处置;已对诸城市彤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2017)诸城市不动产权第0××4号不动产启动了评估程序,该不动产因四至不清无法评估,评估公司已将委托退回;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学军、王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将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奥镇隆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彤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对被执行人王学军、王英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已对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奥镇隆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彤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决定,已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的决定;
5、2022年6月8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2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纪亮
审判员  鞠艺涛
审判员  杨礼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郑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