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28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2号。
负责人:李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普桥村西、平日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诸城市奥镇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东行寺村。
法定代表人:邵鸿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诸城市彤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石泉村。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世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桂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学军,男,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王英,女,195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奥镇隆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彤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学军、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2019)鲁0782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奥镇隆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彤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学军、王英银行存款3373934.3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高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