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4803号
原告: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普桥村西、平日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刁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