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2668号
原告:***,女,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龙都街道邱家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平,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铺桥村西、平日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邱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冯志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诸城市龙都街道邱家庄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邱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友忠,该单位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著森,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树德,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章丘市。
原告***与被告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诸城市龙都街道邱家庄居民委员会、唐树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重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