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1191号
申请人:***,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普桥村西、平日路东侧。
被申请人:诸城市龙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小栗元居委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龙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292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龙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292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凤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