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2民初7061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告:***,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诸城市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鲁0782民初7061号民事裁定,郭英自愿以其名下四处房产【产权证号:鲁(2016)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鲁(2016)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鲁(2016)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提供担保。现本案判决已生效,被告应向原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判决已生效,故对郭英名下的四处房产【产权证号:鲁(2016)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鲁(2016)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鲁(2016)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的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郭英名下四处房产【产权证号:鲁(2016)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鲁(2016)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鲁(2016)诸城市不动产权第××号、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翰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