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诸城经济开发区常旺铺社区王家庄子经济联合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82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金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诸城经济开发区常旺铺社区*家庄子经济联合社,住所地:诸城经济开发区常旺铺社区*家庄子村。
负责人:*金国。
申请人诸城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经济开发区常旺铺社区*家庄子经济联合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69918.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6991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