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3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2民初3371号
原告诸城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办事处驻地。
被告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傍海南路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其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243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243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