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2民初3371号
原告诸城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办事处驻地。
被告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傍海南路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其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财产保全费444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