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11民初869号
原告:安庆市嘉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国安,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云,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哲,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庆市嘉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嘉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嘉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嘉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安庆市嘉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惠雯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马珺瑜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