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童革家,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嘉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中太建设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俭,经理。
上诉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袁满根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2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袁满根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袁满根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置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袁满根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
审判员**
审判员*武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