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星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曾细浩、广州市南星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2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细浩,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南星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蒋子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圆,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细浩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星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230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曾细浩上诉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认为被上诉人可以选择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但是,因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被上诉人(贷款方)的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因此本案应该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住所地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可以选择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属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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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袁国生
审判员彭湛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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