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星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星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海胜革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1执219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星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明珠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海胜革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江浦街香檀大街**1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星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海胜革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40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3064.18元,执行费为3396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12839.40元及被执行人***名下有粤A×××××及粤A×××××小汽车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车辆档案,并依法扣划上述存款,扣除执行费1592.40元后,余款111247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但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廖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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