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星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星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和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2409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南星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明珠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蒋子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圆,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和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3号1103房之2K55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广州市南星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和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州市南星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南星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175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星制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伍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翁向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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